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中市輔助教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如下: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關懷兒童之安親、才藝等教育問題,進而增
進其身心正常發展及改善環境之安全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內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配合兒童教育所需推展文教建設及發展。
二、推行正當社教公益活動,建立和諧社會。
三、推動各會員之聯誼及交流。
四、本會全體人員之急難及意外事故互助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:本會會員如左:
(一)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學校以外之輔助教育的機關、業者或個人
,經本會會員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及參加本會活動二次以上,並繳納
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。
(二)設籍外縣市從事學校以外之輔助教育的機關、業者或個人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左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,行使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之權利。
(二)會員有本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(三)會員有遵守章程,服從決議,按時繳納會費,愛護會譽及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,不履行義務及其他不法行為或妨害本會名譽者,經
本會理事會審查屬實通過後,予以警告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
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、退會。
(一)三次(含三次)以上未參加大會者,視為自動退會(經向理事會請假報備
或有不可抗拒之理由者,不在此限)。
(二)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但應
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(三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四)有重大過失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復會:凡已退會之本會會員而於六個月內申請復會者,得經本會理事會多數
理事通過,准予復會。已逾六個月申請復會者,其入會應按新會員入會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其他捐贈不得請求退還。
(一)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學校以外之輔助教育的機關、業者或個人
,經本會會員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及參加本會活動二次以上,並繳納
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。
(二)設籍外縣市從事學校以外之輔助教育的機關、業者或個人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左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,行使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之權利。
(二)會員有本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(三)會員有遵守章程,服從決議,按時繳納會費,愛護會譽及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,不履行義務及其他不法行為或妨害本會名譽者,經
本會理事會審查屬實通過後,予以警告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
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、退會。
(一)三次(含三次)以上未參加大會者,視為自動退會(經向理事會請假報備
或有不可抗拒之理由者,不在此限)。
(二)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但應
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(三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四)有重大過失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復會:凡已退會之本會會員而於六個月內申請復會者,得經本會理事會多數
理事通過,准予復會。已逾六個月申請復會者,其入會應按新會員入會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其他捐贈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三章 組 織
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︵含常務理事五人︶監事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
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如理監事因故出
缺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本任期為限。
第十四條:(一)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並由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
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人為副理事長。
(二)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
(三)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
常務理事推舉一人代理之。
(四)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補選之。
(五)理事長任期二年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(六)本屆理事會將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中。
第十五條: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本會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
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總幹事、財務、秘書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,秉承理
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,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第十七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工作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主管機關核備
後行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及顧問,由理事二人以上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德高望
重、熱心教育事業之人士擔任之,以利會務推展,其任期與同屆理監事相同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長、理監事及任期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一)喪失會員︵會員代表︶資格者。
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四章 職 權
(一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二)制定與修改章程。
(三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(四)理監事會決議之複決。
(五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費、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廿二條:理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召集會員大會及相關之會議。
(二)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(四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(六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七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廿三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監察會務之執行。
(二)財務平衡之監督及收支審核。
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五)其他依法令或會務應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會 議
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,或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,得召開臨時
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或
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主席。
第廿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
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六條: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
理事長缺席時,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第廿七條: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。
第廿八條:理事、監事會議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
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,同意行之
。惟左列事項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(一)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(二)會員除名。
(三)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(四)財產處分。
(五)團體解散。
(六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
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六章 經 費
(一)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(二)捐贈收入。
(三)利息收入。
(四)其他收入。
第卅二條:新會員入費之常年會費,依當日算至年底按比例繳納。
第卅三條:本會會務計畫,收支預算及決算,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。
第卅四條:本會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。
第卅五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
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
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
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資表
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個月
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第卅六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並歸屬當地自治機關或主管機關
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卅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