及教育局101年9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3號公告辦理
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- 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- 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-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,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-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。
- 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- 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資料來源: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