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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

臺中市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(102年新修訂)

依據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號令
及教育局101年9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603843號公告辦理

 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  1. 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  2. 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  3.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,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  4.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。
  5. 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  6. 學生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【未盡事宜請詳閱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】

資料來源: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社教科